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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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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监管,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以下简称《规范》)。

  目前,一些餐饮连锁企业建立了独立于其各连锁餐厅,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的中央厨房,用于集中化、标准化完成各连锁餐厅后厨的食品加工制作,并将生产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提供给各连锁餐厅,经连锁餐厅简单加工或分装后销售给消费者即时食用。其生产的成品或半成品有时也向连锁企业外部其他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中央厨房是餐厅厨房的延伸,在实现餐饮连锁企业大规模统一制作加工食品的同时,给食品安全监管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规范》明确中央厨房是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规范》规定,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与其他五类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类别相比,作为新增的第六类许可审查类别,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特别强调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送食品品种、食品检验等方面的审查要求。

  《规范》要求,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规范》提出,申请人必须建立健全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以下十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规范》规定,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规范》规定,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中央厨房监督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