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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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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办法》强调,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成培训后,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此外,《办法》还明确,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申请人应提交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以及考核机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培训和考核。

  《办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对于餐饮服务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办法》要求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不久即将出台。


  附相关法律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明确要求: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